2006年11月29日 星期三

公序良俗

事情發生在2006.11.27。
在MSN上與J交談一陣,原訂下週二與毛相約吃飯,但不知怎的,過一陣子後,突然變成了當天晚上7點半。雖然有點突然,但擇日不如撞日。不過由於太過倉促,再加上毛的手機沒電的意外事件,一群人聚集後,才發現毛被拋棄在101腳下,與世貿、華納遙遙相望好一陣子。

終於集合完畢後,用餐時,J說了一個自己的笑話。
說自己在MSN上,完全忘了Fab已經結婚,並且不再與另外一名高中同學同住,因此還順理成章的認為,Mao與該名同學約,而地點在Fab家,也就等於在該名高中同學那裡。
無法順利銜接上,結婚與搬家的關連。

在一陣討論之後,J對我說:「都是因為妳...」
因為妳結婚之後沒有跟M同住,所以我才會覺得Fab與該高中同學一起住很正確。
=.="
反正都是我的錯。

到底,夫妻應該一起住的概念,是怎麼樣被形成的呢?
而又有多少夫妻真正的一起住了?
難道我應該在這時候說,因為我爹常常去各地做生意出差,所以「夫妻同住」的體現被侵蝕得很厲害?導致我無法順利的建立起這種概念嗎?(嘆)
約定俗成,實在是一種太細微而又繁複的實踐。

沒有留言: